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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司法濫訟 妨害名譽應早日除罪化

2017/04/12 提供機構: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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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可望除罪化!「一句『白癡』,讓男子依公然侮辱罪被判罰三千元」、「因辱罵對方『畜生』,觸犯公然侮辱罪,被判拘役三十五日,易科罰金三萬五千元。」未來像這樣逞口舌之快的糾紛,很有可能不再以刑事論罪,而是循民事訴訟處理。據估算,若修法通過,檢察官未來可望減輕約二%案量。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日前討論微罪除罪化議題,與會委員決議,《刑法》妨害名譽罪起訴率低,且最重刑責兩年,屬於輕罪,也幾乎都判易科罰金;為避免濫用國家訴訟資源,「以刑逼民」,並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這項決議若經司改國是會議通過,仍須送立法院修法。

長久以來,檢察官偵辦案量過大問題備受重視,去年全台地檢署新收案件數四十五萬九二二○件,其中有九九二六件為妨害名譽罪案件,約占二.一六%。此次若順利將妨害名譽罪除罪化,就可有效紓解訟源。

法務部統計,二○一四年至一六年,全台地檢署共偵結二萬八○七三件妨害名譽罪案件,最後只起訴五七四五人,起訴率不高。加上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罪(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偵查、審理中都可撤告,最後判決結果幾乎都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民事較能解決問題

從實際數字來看,法務部統計,過去三年妨害名譽罪判刑確定人數為五九四四人,其中判決有罪的三四六四人中,只有一人是判決六個月...【全文請見今周刊105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