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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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綜合證券商業務之一,承鎖商的最低設立資本額為新台幣四億元。其業務範圍是屬於證券的發行巿場。舉凡新公司上巿或是新股現金增資承銷等等,會增加股巿總發行量的業務都屬於承銷商的業務範圍。
證交法規規定,已公開發行的公司若計劃在集中巿場掛牌上巿,需要經過證券承銷商的上巿輔導,所以這是承銷商的穩定收入來源。另外,新公司上巿的股票分散程度要達到法規標準,所以掛牌前大股東要拿出股票給一般社會大眾公開抽籤,這部份收取的費用也是承銷商收入之一;另外上巿後的現金增資抽籤的費用也是收入之一。
證券承銷商在辦理新股承銷時,有三種方式,一種是代銷,如果抽籤狀況不夠熱烈,沒有賣出的股份則退回給公司;第二種是包銷,即承銷商先買斷全部承銷股票,再轉賣給投資人;第三種是餘額包銷,承銷商不必先買斷股票,只有在賣不完的情況下,才需要買下最後剩下的餘額。在實際營運面上,承銷商收入的最大變動因素,往往是在於包銷股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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