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紀業務承作的對象,只要是境外對象都可以,但境內則只限於專業投資人,而專業投資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自然人方面要求資產淨值需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法人資產淨值則需要5,000萬元以上。
◎金管會規劃
OSU開放項目(2013年11月訂):
開放原則: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連結標的不得為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且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亦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1.開放辦理非居住民以信託機制投資國外商品之範圍,投資標的得包括:
(1)投資外國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限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2)境外基金,不限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者,且不受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有關總代理人及投資範圍之限制。
(3)外幣短期票券、外國債券、外國證券化商品等不受信用評等限制。
(4)境外結構型商品,不限連結標的。
(5)國內投信發行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非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投資比重不超過 30%)。
2.開放辦理非居住民之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商品範圍,並簡化OSU業務申辦程序:
(1)開放商品範圍如下:
A.外國證券交易所之股票、認股權證、ETF及存託憑證等:取消國家主權評等限制或 ETF種類限制。
B.境外基金:境外基金無須經金管會核准、亦無須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範限制。
C.外國債券:取消信用評等限制。
D.境外結構型商品:取消審查機制及信評限制。
E.證券化商品:取消信用評等限制。
F.得銷售國內投信發行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的外幣級別(非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為主,投資比重不超過30%)。
G.相關業務之辦理:證券業務之借貸款項。
(2)簡化 OSU 相關業務之申辦程序,未來DSU取具相關業務執照後,OSU辦理相關業務毋需逐項申請,OSU於開辦後檢具書件函報金管會備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