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執照已請領使用執照的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其拆除必須先申請拆除執照後,才能進行拆除工作,如果先行拆除而未請領拆除執照,將會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是原建築物拆除重建,可以併同建造執照一併申請,或是先申請拆除執照後再申請建造執照,另外也可以先申請該基地的建造執照後再辦理拆除執照,只是必須取得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另外,違章建築、或是主管建築機關通知強制拆除或限期拆除、或危險建築物如地震損壞的建築物,則不須要請領拆除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