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的證交法規,一家證券商需同時具備有證券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以及證券承銷商執照,方能成為綜合證券商。在設立資本額方面,經紀商為兩億元台幣,承銷商為四億元,自營商為四億元,所以綜合證券商最低的設立資本額標準是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