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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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稅是指房屋及土地,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房地合一」用意在使房產買賣能夠劃一屬於增值利益部分的課稅方式,取代土地交易利得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的交易利得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雙軌制,進而達到不動產交易利得實價課的目的。
房地合一稅制取代現行土地與房屋稅分離課徵的雙軌制,且擬定自用住宅與長期持有者有減徵優惠。房地合一稅已於2015年6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訂於2016年1月1日實施。
房地合一稅
非自用住宅 |
所得稅稅基 |
房屋+土地實際售價-取得土地成本-土地漲價數額 |
境內居住者 |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並買出 |
持有期間<1年,稅率45% |
持有期間1~2年,稅率35% |
持有期間2~10年,稅率20% |
持有期間>10年,稅率15% |
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於2016年1月1日以後買出 |
持有期間<2年,稅率35% |
持有期間>2年,按現制課稅,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課稅財產交易所得稅 |
例外條款(防錯殺條款) |
1.非自願性(離職、非自願離職)因素2年內出售,稅率20%
2.合建分售於2年內完成,稅率20%
3.繼承與受遺產贈與取得房屋者,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非境內居住者
(外國人) |
稅率 |
持有期間<1年,稅率45% |
持有期間>1年,稅率35% |
自用住宅 |
免稅條款 |
條件 |
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做為出租與營業使用者 |
稅率 |
1.獲利400萬元以下免稅
2.獲利400萬元以上,稅率10% |
限制 |
六年內限使用一次 |
換屋退稅(重購換屋者) |
重購價格高(等)於出售價(小換大) |
全額退稅 |
重購價格低於出售價(大換小) |
比例退稅 |
營利事業單位 |
稅率 |
本國企業 |
17%,併入營所稅結算申報 |
外(陸)資企業 |
持有期間<1年,稅率45% |
持有期間>1年,稅率35% |
日出時間 |
2016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2014年1月2日取得且持有未滿2年內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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