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專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可以經規約約定供做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該部分就稱為約定專用;但如果有下列情形時就不得為約定專用: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其通往室外的樓梯或門廳;社區的巷道及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屬全體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如屋頂、水箱及水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