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共用公寓大廈的專有部分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以規約約定提供做為公共使用者,稱為約定共用,視為供公共使用之一部分,其管理與維護責任均與共用部分相同,由管理人員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寓大廈之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果未經載明在公寓大廈規約內者,是不具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