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經濟部釋出擬以泛官股企業與離岸風電市場簽署企業購電協議(CPPA) ,並針對離岸風電進行綠電的統購分銷,藉此促進中小企業取得綠電的機會與降低風險成本。我們認為,經濟部此舉固然有其美意,惟藉由泛官股企業與風電業者簽署長達20年的CPPA購電合約,無形間仍然是將泛官股企業作為電力供應與需求之間的消波塊,長期而言,主管機關應思索如何兼顧電業自由化、以及促進泛官股金融業提供電力信用保證的腳步,才是台灣再生能源發展的長遠之福。
當前台灣的綠電CPPA簽署相關規定,將「綠電信保」制度適用於年耗電量超過5億度或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企業,這些企業將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CPPA來購買綠電。
相關信保制度一方面為項目牽涉金額龐大的風電供應商,提供了在違約狀況發生時尋找替代承購商的時間,降低整體系統風險,另一方面,卻仍未解決規模較小的企業難以獲得銀行擔保或者信用證,並滿足CPPA簽訂時所要求的擔保品水位問題。對此,經濟部在六月初拋出擬以泛官股企業設置售電平台並分銷綠電的想法,藉此作為大型再生能源案場融資到位(financial close)需求、與用電端的緩衝角色。
我們認為,該政策僅解決了中小企業難以取得足量再生能源的困境,但仍是以「電力供應集中化」的思維在推展政策,長遠而言,反而可能斲傷自2016、2017年以來台灣戮力推動的電業自由化路徑。
目前的綠電處於供不應求的狀態,加速各界參進是重要目標,然而以半導體產業為首,當前具備採購綠電需求的大型企業大有人在,風場業者與綠電買家在獲得綠電信保制度的保險與再保險保障後,簽署CPPA應不是太大問題。而經濟部釋出以泛官股企業作為綠電CPPA買方的好意,雖是意圖解決當前「主要CPPA簽署方集中在大企業手上」的狀況,卻沒能在根本上處理綠電融資——尤以離岸風場為甚——的高聳壁壘。
講白了,泛官股企業簽署風場綠電CPPA,還是在跟民間企業「搶電」,亦無法解決「只有大型企業具有簽署CPPA資格」的問題。
我們認為,台灣的銀行業針對承購商的信用評等具有嚴格標準,限制了具備簽署CPPA資格公司的數量,這導致了規模較小的企業仍然難以獲得擔保,這是根本上讓綠電難以進一步「普惠」至中小型企業的原因。與其讓泛官股企業「下海」當售電的消波塊,不如思考如何讓泛官股金融機構深化參與大型再生能源案場的融資保證與購電信用擔保角色,在供應端上才能加速綠電案場的開發進程。
泛官股企業參與售電僅限風電、不及於當前交易量最多的太陽光電,這很好。但台灣不是只有太陽光電、風電而已,下一個階段的再生能源開發,更牽涉到的是包括地熱、海洋能等具備較高開發成本的再生能源樣態,泛官股金融體系的深化參與,是比泛官股企業成立售電平台,更要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