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燒固態再生燃料(SRF)的發電廠雖被視為「廢轉能」的一劑解方,然而在設置SRF電廠過程中仍不免出現地方面對空氣污染的反對聲音。我們認為,針對SRF從處理製造的再生流程、SRF處理與電廠的地點適法性,乃至燃燒作為供電燃料時的污染管制等規範,應訂定得更全面,讓廢棄物再生成為燃料、能源的過程,兼顧供電、環保、與廢棄物去化的平衡。
以廢棄物轉化為燃料,在包括紙廠等採用汽電共生機組的產業並不少見。而近年來台汽電、大汽電等汽電共生廠也開始導入混燒SRF的機制,來降低對煤炭等高碳排放化石燃料的依賴,藉此達成減碳目標。
而垃圾焚化爐也因技術的演進,藉由採用流體化床鍋爐而得以使用SRF為燃料,只要發電效率提升至25%以上亦可轉售給台電,讓新一代焚化爐得以成為SRF電廠,有機會緩解台灣各地因焚化爐使用年限屆期、家庭與事業廢棄物處理無處可去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SRF的「上輩子」既是來自於廢棄物,其原料成份複雜,在SRF製造與燃燒依然可能產生新的污染。
舉例而言,若廢棄木材內含甲醛、以及生活當中難以避免的PVC塑膠類廢棄物,都可能在SRF的再生製造過程、以及進爐燃燒的過程中產生空氣污染。然而,目前的《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卻並未針對PVC等廢塑膠原料等訂定標準,而重金屬與氯含量雖有標準,實際操作上業者仍能靠著稀釋來過關,監管上確實有其漏洞存在。這部分,我們認為,應從SRF上游源頭廢棄物供應端的原料成分強化控管,針對當中的廢塑膠採SRF去化管道訂出更明確的規範指引,包括含PVC成分以及含金屬硬物成分者都應直接被排除在外,而SRF處理製造端也應被要求須設有分選設備主動做好把關。
另一方面,採用SRF為燃料的電廠、汽電共生廠所適用的空氣污染管制條款,是來自於現行的《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訂定標準是以燃煤鍋爐為基準,僅規範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排放量,我們認為,針對戴奧辛、重金屬排放等準用焚化爐標準的污染物,應進行更頻繁、甚至強制加裝連續性監測設備的措施,亦須再研擬更精確的管制規範。否則相關配套措施若不足,SRF電廠設置自然也難緩解污染疑慮與地方抗爭情事。
台灣的經濟持續成長,導致事業廢棄物、家戶垃圾量不斷上升,而各地電子產業與資料中心的用電量增加導致區域供電不均,更是近年來政府積極因應的環節。我們認為,SRF的再生與再利用技術既有逐步演進,主管機關實應該提具更具說服力的監管標準,一方面提升供電能量、另一方面則可因應近年來台灣因焚化爐可燒容量吃緊,導致各縣市越趨嚴重的廢棄物處理問題,讓SRF真正能夠成為循環經濟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