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說明會作為上市櫃公司和投資人溝通的最主要管道,證交所和櫃買中心現在的管理方式,實在是太寬鬆了。誠然,台灣市場上不乏像台積電(2330)、大立光(3008)等等定期安排法人說明會的企業,而像台灣大(3045)那樣把一年四季度的法說會時間都排妥,並且提前公告法說會日程的企業也是大有人在。我們給這些企業鼓鼓掌。
——但我們要問的是,如果上市櫃公司不願意定時召開法人說明會,那麼就依照證交所、依照櫃買中心目前訂定的最低標準,每年、或每三年才開一次法說會,那這些公司究竟到底是在公開市場上交易什麼鬼?能不能拿出誠意好好面對自己作為「公開」發行公司的身份與義務?
而證交所和櫃買中心是不是應該在上市櫃的合約當中,進一步強化對於資訊揭露的義務規範?
尤其是早在COVID-19疫情來襲之前,線上法說會就已經是上市櫃公司召開法說會的主要方式之一啦,那COVID-19讓大家對網路遠端直播這種溝通形式更是駕輕就熟了對吧?是不是,就更沒有理由,來用場地難尋啦、召開法說會成本高昂啦等等「藉口」,來規避定期召開法說會。
實務上呢,有些上市櫃公司很喜歡在預定召開法說會的前一天,才公告自己要開法說的訊息。當然,依照現行法說會的規定,「公司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但我們覺得這樣的規範實在是太、寬、鬆了。請問公司召開法人說明會,簡報檔是會在前一天才生出來的嗎?身為上班族的我們用膝蓋想也知道根本不可能。而現在COVID-19疫情過去了,實體的法說會更是必須要安排活動場地,那請問這些公司是前一天才知道自己要去哪裡開會嗎?那既然已經有計畫要開法說會,在前一天才公告,請問是要投資人們每天、每時、每刻都在那邊刷公開資訊觀測站,才有辦法得知法說會訊息的意思嗎?
「提前一天公告」的規定,再怎麼想都實在是太easy easy了欸。
這麼寬鬆的規定,就創造出了讓某些企業預謀創造資訊落差的空間。更別說,有的公司早就已經發了與自己相熟的法人通告,卻不願意跟整個市場好好地溝通。
我們之前就說過了,唯有用「更加公開」的資訊揭露標準,才能弭平資訊落差之中「有限的公開」。相信海外市場的揭露標準,足供國內參考借鏡:在法說會至少前三天公告,並要求上市櫃公司一年辦理至少兩次法人說明會、上傳法說會的影音檔案與完整文字轉譯稿,並提供每季財務預測的區間,讓投資人得以追蹤、檢視公司對於自身業績預估標準的可信度。
作為上市櫃公司,這應該不是太過分的要求吧。至於那些想要「暗坎」資訊、只和部分法人往來的企業,證交所和櫃買中心也應該對此建立一定的罰則。
法人說明會作為上市櫃公司和投資人溝通的最主要管道,本來就應定期舉辦,藉由公開、透明的溝通,把公司的經營狀況,乃至近期營運展望等等說清楚、講明白。可惜的是,迄今證交所和櫃買中心仍只是把舉辦法說會當作公司治理的加分項目,這並非國內不斷增加的廣大自然人投資人之福。
我們認為,證交所和櫃買中心,應該將舉辦法說會的必要性規章化,提升上市櫃公司舉辦法說會的頻次與揭露項目,促進市場的公正與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