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野黨團日前將《電業法》第49條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內容中要求經由電價審議委員會審議的電價調整結果,未來必須送立法院同意後才能實行。草案逕付二讀後隨即進入朝野協商,最快6月上旬排入立院議程並於院會表決。我們認為,現有的電價審議委員會架構,本就是2015年時為了回應行政權調整電價的法制化基礎不明的作為,其獨立運作所做決議,若要再送交立院根本無異於疊床架屋,恐讓電價調整幅度的決議流於民粹。應該讓電價調整的公式發揮其功能、並交給審議委員會決議就好。
公用售電業的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的計算公式,就是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針對各種民生、工業、商業需求給予一定的彈性與處理原則。根據現行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在審酌台電的營運成本與發電成本之後,每年2次做出相應調整,且計算方式都已在公式當中寫得清楚明白,且每次調幅以不超過3%為原則,已是平抑市場需求與供給端成本變化的合理彈性。
立法院作為台灣最高民意代表機關,為人民把關荷包自是其重要任務,然而台灣以台電為核心的電業發展有其歷史脈絡,台電的虧損到頭來也是要由國庫買單,最終還是全民共同承擔。
羊毛出在羊身上這句話道理非常簡單,沒有人喜歡東西變貴、價格變高。但台電肩負穩定供電的重責大任,透過電價的合理變動,讓台電可以長遠經營、提供電網與饋線建置等汰舊換新,甚至顧及綠電投資成本、持續推進能源轉型,也是民意機關應該要審酌的重點。
況且,以現行的電價審議制度,已根據用電電壓類型、用電量等不同因子,決定用電大戶與一般民生用電不同的價格區間。一方面讓用電大戶承擔更多的用電成本,儘量降低電價調整對於升斗小民的衝擊,另一方面台電也以需量競價、離峰用電、累進費率等制度,給蘿蔔也給棍子的方式,來鼓勵用電大戶推動節能、產業升級,實際上是符合節能減碳目標與用電效率升級的措施。
這次立院修法恐流於民粹的提案內容,等同架空了電價審議委員會的領銜決策角色,似乎也讓未來電價調整增添了更高的不確定性,除了很可能因此賠上台電營運自主的反應能力、得繼續靠全民買單來補貼,甚至還可能又肥了一群企業巨嬰們。
我們認為,台電在俄烏戰爭所造成的天然氣價格飆升環境當中,已經當了好一陣子的消波塊,為台灣的用電環境「坦」出不少虧損。而既然立法院早於2015年1月即通過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且決議應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 ,那麼在既有的審議制度與電價調整依據已經白紙黑字寫下來了,就讓行政部門好好依法行政吧!立法院真的不用再多此一舉,要求把審議結果送立法院同意,美其名是為人民把關,講得難聽一點,就是脫褲子放屁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