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中,監察院針對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提出糾正案,簡言之,監察院諸公們覺得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做得很差,需要全方位改進。政策落實不夠,當然要改,但監察院說「綜觀歐洲離岸風電大國執行狀況,沒有一國將眾多風機零組件限縮於國產」這就是站著說話不腰疼了,如果沒有國產化的要求,供應鏈要怎麼落地,要怎麼先學走路、再接著學跑?
眼看著近期最新的離岸風電行政契約就要出爐,監察院此舉根本就是在扯台灣風電發展的後腿。
欸,離岸風電這項新興產業,在台灣也不過就是近十年的事情,我們理解監察院所言,在工業局所訂定的20餘項國產化項目,對從未接觸相關產業的台灣廠商而言,要在數年內大量投資陌生領域、建立學習曲線是有其困難,應該審酌國內廠商實力,讓大家「量力而為」,可這就牽涉到產業發展的必然——你若從未開始學習,又何來學習曲線之有?
根本莫名其妙。
再者,監察院在糾正報告書中,以離岸風電開發先行國家是丹麥、英國、德國為例,說相關國家從未有「國產化條例」的要求,這根本就是昧於地域政治現實,也昧於歷史的說法。
來跟各位講講歷史好了。世界上第一個離岸風力發電案場就在丹麥,從地質探勘到建設完成併聯發電費時4年,開發商就是在此次台灣離岸風電發展中也「舉足輕重」的沃旭能源。
丹麥第一個風場的風機供應商,就是現在風機大廠西門子歌美颯的前身Bonus Energy,而沃旭在轉型成為綠能企業以前是北海的天然氣與石油傳統能源公司,了解北海、也具備海事工程技術,所以丹麥開發離岸風電產業的時候當然不需要國產化條例,它所有的供應商都是在地的業者從無到有打造出來的,是天生的「國產化」。
如果沒有先行者的優勢,也不會有這麼多丹麥風場開發商出現在台灣市場了,後續無論是德國、英國、乃至荷蘭的離岸風電開發商,或多或少都享有歐盟合作的優勢,即便單一國家招商未限制僅有本土業者可參與,也是因為可以在歐盟架構下進行採購,因此不設置國產化條例,壓根就不足為奇。
那台灣呢?作為產業的後進者,我們採取國產化策略不就是要從與他國開發商合作的過程當中,汲取技術經驗嗎?監察院說,政府應該「重新檢視我國風電產業能量,扶植確可發展零組件項目,不僅可滿足國內離岸風電需求,更讓台灣風電零組件有辦法出口到亞洲各國,奠定台灣成為離岸風電亞太區最重要據點。」你不穩健投資、要東挑西揀,最後還是只學到「零組件」的製造,而非系統核心的know-how,是要怎麼成為「離岸風電亞太區最重要據點」?這根本矛盾,不是嗎?
產業發展不可能沒有學習曲線,「國產化」的初衷,其實就是為了讓國內業者躋身國際供應鏈而存在的。老實講啦,假如沒有國產化條例的要求,國際開發商只要原封不動把他們合作的風機廠商、海事廠商都帶來台灣,動用台灣相對便宜的勞動力把離岸風場蓋一蓋,既然過往合作愉快,又何必要撤換供應商?風場蓋完,大家拍拍屁股就走了,領完你的躉購費率,誰要陪你練兵二十年?到時候台灣風電產業還留下什麼?
做得不夠好當然可以改進,針對部分零組件國內產能不足、技術不足、良率不好,無法達成風場開發商的需求,相關業者真的是要多加把勁。但監察院這種「打小孩給別人看」的糾正方式,恐怕對產業實際發展,是毫無建樹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