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政府正式走馬上任,我們談的,依然是能源政策。2023年底時,光電建置總容量為12.12GW,要達成2025年裝置總容量達到20GW的目標,看來是十分具有挑戰,我們認為,若要達成裝置量目標、或者放寬百步來談——如何盡快達到20GW的建置容量——政府應該在光電建置政策上,從屋頂型、地面型、乃至農漁共生等土地多用途型的光電,都應該要能跳脫既有框架,提出更積極的制度才是。
地面型太陽能案場建置速度放緩、建了一些之後就慢下來,其實追根究底就是土地取得有其難度,尤其土地開發型態、地段價值不同,都影響到民間光電業者開發案場的進度——就有光電業者直言,在農業地區開發光電案場的土地,主要是過度利用、或者地層下陷、鹽化的土地,光電業者不太可能去取得可供耕作的田地用作光電案場開發之用。
那麼,地面型案場所需的土地到底要從哪裡來?我們認為,閒置、甚至被佔用的國有土地,正好應該用來大開「種電」的生意。國家就自己做莊,自己來種電、甚至外包做BOT都可以啊。
事實上,根據官方統計,截至2023年7月,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就超過24,000公頃,被佔用的土地則也有超過15,000公頃,相較於當前僅有幾千公頃的土地用做地面型光電案場,只要政府投注人力仔細盤點相關土地利用狀況,可以清出供光電案場之用的國有土地,一定不會是少數。
且一定面積以上的國有土地本就規範政府不能出售、只能利用,不拿來發電是要養蚊子嗎?更好的是,國有土地所要涉及的地目變更等等繁文縟節更少,政府自己做一個fast track,章蓋下去就好了,既然要做的事情,國家的財產沒有理由做不到吧。
再來是屋頂型。
確實,2023年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是已經規範未來建築面積達300坪以上的新建物或者改建案都必須設置光電板,這點當然是立意甚佳,但仔細看細節,其實以全國每年10萬戶的新建案當中大概只有6%會適用。那其他的呢?都不用做光電嗎?回頭看看,在台灣都會區的大樓高處看下去,最多的是什麼?沒有錯,頂樓加蓋。
我們有一個大膽的想法——長年以來,政府對於全台隨處可見的非法增建頂樓加蓋景象,往往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然而,不論是列為「緩拆」的「既存違建」、或者經舉報查報才會執行「即報即拆」的「新違建」,既然政府實際上根本沒有餘力去處理這些未能合法的違建,若是又沒能使其增進公共利益,那豈不是獨厚增建違建的老百姓嗎?如果能夠以在頂樓加蓋部分增設太陽光電為誘因,經核實達一定發電效益門檻,即交換頂樓加蓋的「真正合法登記」,既可收稅、又可發電,往這樣的方向去思考,也未嘗不可。
事在人為。綠能尤其是。我們認為,政府已在規劃的綠能建置路徑上落後,就應該提出更積極的政策、並從制度面降低整合與協調所需的隱形成本,才能真正提升光電建置速度,並加快邁向淨零碳排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