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證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處暫停該業務人員執行業務2個月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7年3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鄭○○。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及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鄭○○,受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有全權委託及代墊追繳融資自備款差額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暫停業務人員鄭○○執行業務2個月。(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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