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強化KY公司監理及推動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揭露及時性,發布修正之相關修文
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下稱KY公司)之監理及推動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修「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相關條文。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KY公司之監理,明定自110會計年度起,KY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第2季財務報告。
二、 另為推動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依「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推動時程,明定自111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其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申報。(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分類主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