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富期貨違反期貨交易法規定,遭處罰鍰24萬元等裁罰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12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期貨)及受託買賣業務員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2條及第55條第19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及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期貨辦理營業場所外開戶前置作業,未由登記開戶人員辦理,且內部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作業有未確實查核之情事,另受託買賣業務員陳員提供交易人買賣建議,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富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元富期貨停止陳員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分類主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