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晶太陽能違反證交法,遭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元晶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10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元晶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廖○○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元晶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105年12月19日董事會決議擬向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土地,未依規定格式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嗣於106年1月3日就上開交易簽訂契約,並於106年1月10日增修協議,惟未於契約變更之即日起算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上開事項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及第31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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