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證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停止該員1個月業務之執行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6年12月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黃○○。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8款及第1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黃○○有以他人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代理他人開立帳戶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黃○○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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