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台灣特別股混合高股息20指數投資證券」發行案4/2補正,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發行「元大台灣特別股混合高股息20指數投資證券」案解除停止申報生效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發行「元大台灣特別股混合高股息20指數投資證券」乙案,前因該公司有「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8年3月29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8年4月2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自108年4月2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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