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科技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4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及第1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完成申報108年度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及進修情形、108年度稽核計畫,及107年度之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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