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證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停止其3個月業務執行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2年6月24日
二、受處分對象: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劉○○。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業務人員劉○○任職於凱基證券復興分公司,經發現有利用親屬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劉○○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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