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違反證交法規定,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4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08年3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8270號函規定重行公告申報107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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