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遭處50萬元罰鍰及糾正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7年12月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交易法第65條、行為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8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國內現貨、複委託等業務客戶之交易被授權人,未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姓名檢核程序。 (二)對高風險客戶往來交易之持續監督,未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之程序。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及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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