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一、處分時間:112年8月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1年8月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一)辦理可轉債資產交換業務,未確認客戶是否有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及規避法令規定客戶承作比例上限。
(二)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有價證券承銷作業,有未具體說明不同配售標準與比例之原因,及對未符合一定往來客戶條件之客戶仍予以配售情事。
(三)對涉及董事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以討論案方式提報董事會,且未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與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
(四)辦理顧問聘任作業未於契約載明報酬給付金額及計算方式等事宜,且未訂定顧問涉有利益衝突之作業程序。
(五)辦理客戶審查作業,因未完整考量客戶地域資訊,致影響客戶風險等級評估之正確性。
(六)辦理經紀客戶下單手續費折讓作業,有審核條件過度寬鬆情事。
(七)受處分人風險管理部對市場風險超逾限額之控管機制及作業程序有未確實執行情事。
五、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