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公告
(2457)飛宏科技-飛宏科技(股)公司現金減資換發新股上市買賣日期暨退還股款發放日公告
一、本公司於99年6月1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新台幣1,000,000,000元,銷除股份100,000,000股,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7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33560號函核准在案,並奉經濟部民國99年8月6日經授商字第0990117878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現金減資換股作業計劃』亦已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1日台證上字第0990023711號函核准在案。
二、本次換發無實體新股自民國99年10月21日(星期四)上市買賣,原舊股票依規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4日起至99年10月20日止停止在市場買賣,且在新股上市買賣時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茲將上市有關事項公告如后:
(1)應換發之舊股票:歷年已發行股份計普通股372,376,91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新台幣3,723,769,100元整。
(2)本次減資股數: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新台幣1,000,000,000元整。
(3)減資後換發無實體新股:總數為普通股272,376,91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723,769,100元整。
(4)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
(5)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三、前項換發之新股訂於99年10月21日(星期四)開始換發,換發新股手續如下: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舊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民國99年10月21日)後,股東持現股之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
(4)股票換發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191)。
四、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於民國99年10月21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予各股東,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五、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六、除另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