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證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遭處罰鍰24萬元並停止該員1月業務之執行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8月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及經理人楊○○。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行為時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及第3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22款、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29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鶯歌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該分公司經理人楊○○與客戶有借貸款項及以手機受理客戶委託買賣且未同步錄音,受處分人查核發現上開違規行為,未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5個營業日內申報本會及華南永昌證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證券停止該公司經理人楊○○1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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