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1522)堤維西-本公司110年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發放暨上市日期公告
壹、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30,000仟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整,總額新臺幣300,000仟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5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4265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貳、茲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已上市總股數:普通股312,897,881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128,978,810元。
二、本次現金增資申請上市之股款繳納憑證: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00元。
三、增資發行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428,978,810元,分為普通股312,897,881股、甲種特別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
四、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1)到期日:本公司甲種特別股屬無到期日,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甲種特別股,仍延續前述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度本公司決議發放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2)股息:甲種特別股年利率為4%(五年期IRS利率0.64275%+固定加碼利率3.35725%),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五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s)「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甲種特別股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4)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就當年度發生及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就其餘額於依本公司章程第七條之一規定分派特別股股息。
(5)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由董事會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經承認後之盈餘分配議案,其中可分派予特別股及普通股之可分派盈餘數額,依序應優先派予特別股。
(6)甲種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決議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7)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除依本項第(1)-(2)款所述之股息外,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8)剩餘財產分配:甲種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9)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於本公司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10)轉換普通股:甲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
(11)甲種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於該特別股發行期間,不得撥充資本。
(12)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五、股款繳納憑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不適用。
六、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3-5000)
七、上市股票代號:1522A。
參、股款繳納憑證劃撥及上市:
一、本次現金增資甲種特別股股款繳納憑證訂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星期二)直接劃撥至認股繳款人指定之證券集保帳戶,並於同日掛牌上市買賣,屆時請至證券商補登帳簿存摺查詢,認股繳款人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
二、股東如未開立集保帳戶者,或所提供之集保帳戶錯誤致未能以劃撥方式之股東,其增資股份將予以登錄記存,待股東開立並提供正確集保帳號後,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申請將增資股份轉撥入貴股東之集保帳戶中。
肆、上開增資股票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以無實體方式發行,同時逕予替換上市並註銷股款繳納憑證,屆時將另行公告。
伍、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