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公司收到屏東縣政府消防法案件裁處書(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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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0)明揚-補充說明接獲屏東縣政府開罰240萬函文
1.事實發生日:112/10/03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112年9月22日發生火災,於10/3收到屏東縣政府消防法案件裁處書。 3.處理過程: (1)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消防法」第21之1條第2款規定。 案件裁處書: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屏府消救字第11231755600號,處以罰鍰新台幣150萬元整。 (2)未依規定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供消防指揮人員搶救使用,違反「消防法」第21之1條第1款規定。 案件裁處書: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屏府消救字第11231754600號,處以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 (3)現場儲存管理辦法所稱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經查為管理辦法所訂之種類及數量如下: (I)種類名稱:有機過氧化物,屬第五類有機過氧化物D型(管制量100公斤)。 (II)現場儲存數量:原料3000公斤,達管制數量倍數30倍。 上敘(3)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9、20、21、46、47條及消防法第15條第1、2項之規定。案件裁處書: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屏府消預字第11231753500號,處以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裁處書罰鍰金額新台幣24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要求各部門恪守法令,持續改善檢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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