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獲准設偏遠地區分行,七年內不得遷移
精實新聞 2013-09-17 17:55:48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鼓勵金融機構佈點更重城鄉均衡,金管會微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除放寬金融機構至偏遠地區增設分支機構,得不受申請條件、申請家數及申請時間限制外,也明訂獲准於該些地點增設分支機構者,設立後七年不得遷移。
金管會已研訂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預計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此次修正的重點在於鼓勵金融機構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以促進地方金融服務及城鄉均衡發展。
金管會表示,為鼓勵金融機構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只要申設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得不受相關申請條件、申請家數及申請時間的限制。
另信合社增設分支機構名單,得考量申設地區信合社密集度及全體信合社均衡發展。
而為加強落實照顧金融服務欠缺地區民眾,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因申設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而獲准增設分支機構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至其他有益城鄉均衡發展地區者外,設立後七年內不得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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