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速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1793.3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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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8)位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之特定人為限。 (2)應募人如為內部人名單如下: 廖世文 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林釗正 本公司董事 吳信田 本公司董事 卯實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杜彥宏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黃騏弘 本公司獨立董事 游正義 本公司獨立董事 李哲生 本公司獨立董事 朱俊穎 本公司獨立董事 (3)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之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因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4)其他尚未洽定之應募人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7,933,000股之普通股,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7,933,000股之普通股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者計算價格較高者定為參考價格,擬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0%內,授權董事會視當時資本市場狀況或公司實際營運需要決定之。 (2)本私募價格如低於面額時,其差額將減少股東權益,即列入累積虧損。若因市場價格致董事會定價而低於面額應屬合理,應尚不致影響股東權益,故上開價格訂定之依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外,係依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並將配合當時市場狀況,本公司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私募資金擬用於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未來經濟情勢變化、業務成長所需及提高公司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以便於最短期限內取得所需之資金,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本次私募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依當時之市場狀況及本公司之獲利情形訂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配合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擬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之8條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之私募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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