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增上限484.4萬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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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6)唯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2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管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3)以符合資格且能強化公司產業合作、開拓市場者之策略性投資人,並兼以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為私募案之應募人。若為本公司之內部人及關係人,則其可能應募人之名單、應募人其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及與本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A.許書綺:本公司董事長。 B.米綺企業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長與該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 a.許書綺(100%):為本公司董事長。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4,844,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 4,844,000股為限,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分一次或二次辦理,實際募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以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係為充實營運資金並改善財務結構,以提升營運效能。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效益,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加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有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可強化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情形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2)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興櫃或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選定應募人時,將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原則。 (2)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計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須變更或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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