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徽:公司前董座所涉證交法等刑事訴訟案件,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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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9)百徽-公告本公司接獲通知:前董事長何一勤因揚華公司所涉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訴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改判何一勤有罪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何一勤(前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台上字第495號 4.事實發生日:113/01/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董事長何一勤先生於民國105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經法院審理,民國108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民國111年臺灣高等法院竟改判有罪,並要求被告何一勤(前董事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貳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之人。惟,何一勤(前董事長)不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而上訴,於民國113年1月4日收到民國 112 年最高法院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因此,目前何一勤(前董事長),依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宣判結果為無罪。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為前負責人之刑事官司,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案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先前臺灣高等法院改判何一勤有罪,經律師評估法官判決書內容,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何一勤(前董事長)表示絕對上訴捍衛自身清白。經何一勤(前董事長)上訴後,最高法院確實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何一勤(前董事長)將致力維護自己清白,力求未來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時,可以維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之判決結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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