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虎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現增案,上限40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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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3)雷虎-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目前尚未洽定特定人。 (A)本次私募案規劃之應募人選擇方向,將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人選為限,應募人將以策略性投資人為主,但並不限於一名。 (B)先以對公司營運相當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考量,並符合法令規定之人中選定。 (C)需認同公司經營理念及專業團隊為原則。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普通股4,000萬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普通股4,000萬股之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A.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以下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C.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低於股票面額,則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將視公司未來營運狀況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及因應未來轉投資發展之資金需求,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司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籌資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擬透過本次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確保公司長期經營發展所需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實際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降低成本,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或直接或間接打開客戶通路,提供多樣化產品以提升產品銷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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