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紳:收受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公司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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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淳紳-本公司收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裁定駁回本公司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31號)之上訴。
1.事實發生日:113/05/23 2.公司名稱: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子公司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水公司」)承租本公司所有、位於帛詩華社區內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149號11樓之1、11樓之2及11樓之3建物,擬經營醫美診所,卻遭帛詩華社區管理委員會反對,嗣帛詩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該社區二樓以上不得對外作營業使用,致前述計畫無法順利執行。 本公司及明水公司爰於109年11月24日共同起訴請求帛詩華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斯時主任委員黃淑卿應連帶給付明水公司新台幣(下同)297萬9,940元,及確認前揭決議無效。嗣後於法院審理時,明水公司將請求金額縮減為160萬7,990元;本公司則對被告等人追加請求連帶給付18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20日判決就第一審認定區權會決議無效部分及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並駁回本公司及明水公司於第一審之訴。本公司及明水公司隨即於112年10月20日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上訴不合法,駁回本公司及明水公司之上訴,第三審上訴費用由本公司及明水公司負擔,本案確定。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委請律師研議評估進行後續處理方式,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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