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碳違反證交法等法令,遭處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1723)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2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鍾○○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碳公司)104年10月2日與台塑河靜(開曼)有限公司及台塑河靜鋼鐵興業責任有限公司(下稱台塑河靜)協議成立合資公司並取得台塑河靜包銷權利金,惟中碳公司遲至106年10月20日始辦理取得包銷權利金之公告,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公司提交104年8月5日董事會討論時,未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亦未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即簽訂契約,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10條、第11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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