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布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
精實新聞 2013-02-21 11:05:58 記者 余美慧 報導 大陸商務部與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表示,為實施《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保護台灣投資者合法投資權益,鼓勵台灣民眾赴大陸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公布《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並已自2013年2月20日起實施。
辦法中指出,台灣投資者以其直接或間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企業,可根據本辦法提出申請,將該第三地投資者認定為視同台灣投資者。
辦法中之「台灣投資者」是指持有台灣地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在台灣地區設立登記的企業,包括公司、信託、商行、合夥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大陸和台灣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登記的海外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以及未從事實質性經營的實體。
辦法中「第三地」是指大陸和台灣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第三地投資者應依照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設立。獲得轉投資認定的台灣投資者如遇到投資爭端,向大陸的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申請調解解決者,應提交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轉投資認定證明和根據本辦法的轉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台港澳僑企業批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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