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證違反證交法等規定,遭處罰鍰30萬元等事宜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經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0月1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 及經理人張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13年5月9日對統一證券進行查核,發現經理人有提供親屬帳戶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8款規定,顯示統一證券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統一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經理人張OO4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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