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銘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上限4000萬股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593)力銘-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並以非為關係人或內部人為限,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以利公司長期經營與發展。本公司評估選定特定人,將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原則,惟目前尚無洽定應募人,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洽定特定人相關事宜。 4.私募股數或張數:40,000仟股為上限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以40,000仟股為上限,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整,面額上限計新台幣400,000仟元,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預計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客觀條件及符合前述法令規定下訂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案為因應市場變化,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之考量,可能有低於面額發行之必要,其價格之訂定,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必要及合理。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價方法致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而造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4)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5)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擴展業務、償還負債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充實營運資金等用途),預計達成效益為充實營運資金、擴展業務規模、改善財務結構及強化市場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股票擬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定價日、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請股東會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辦理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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