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72萬元罰鍰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2月13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0年12月1日至10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時,發現華南永昌證券辦理客戶風險分級作業,有未依所訂規範評估情事,及對系統產出符合可疑交易態樣個案檢核時程未依公司所訂規範完成審查,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 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7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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