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16-01-27 08:28:21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金管會昨(26)日公布新一波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整頓措施,禁止銀行以擴大額度或延長契約期限等方式辦理新交易,以短期取得之權利金或利益彌補虧損,使客戶於未來可能承擔更大部位風險。金管會表示,於去(104)年間對台北富邦銀、國泰世華銀、玉山銀、永豐銀、華銀、新光銀、花旗(台灣)銀行、渣打銀行、板信商銀等9家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專案檢查,發現上述銀行在業務管理、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方面有相關缺失,將於近期對該等銀行核處相關行政處分,並要求其研擬妥適客訴糾紛處理機制。
金管會表示,103年6月間即已就部分銀行辦理該業務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商品交易條件及商品銷售管理等方面有缺失之銀行,核處糾正或罰鍰。而此次處分主要原因,係為自去(104)年8月人民幣兌美元價格巨幅波動,惟銀行在風險控管面未能有效因應,執行相關規定及自律規範亦未能落實,致有礙銀行業務健全經營。
為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管理機制,金管會指出,去(104)年12月間即公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發布,同時擬進一步針對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量較大的銀行強化個別監理措施。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國際匯率劇烈波動,已於104年12月16日函請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對銀行及客戶暴險之因應措施及建立相關因應處理機制,包含客戶暴險程度分析、客戶違約處理機制、外幣資金調度及未來辦理該項業務之政策或指導原則等,並指定獨立於金融行銷部門(TMU)之專責部門管控執行,提報董事會討論。
另為避免銀行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超出其風險承擔能力,金管會亦篩選出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量較大的銀行,函請該等銀行訂定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上限,待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將要求於今(105)年3月底前函報本會;同時將考量該等銀行風險承擔能力、外幣資金調度情形、辦理該類商品專業能力、法令遵循情形及客訴糾紛處理等,審酌其所定上限是否妥適,以期有效控管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
金管會並表示,銀行與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就客戶平倉損失以放款支應或暫列應收款項,如係為協助客戶業務正常營運,基於授信審核原則自主評估,金管會將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