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孚申請現增延長募集期間至12/13案,金管會准予備查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235)華孚-公告本公司申請延長現金增資之募集期間業經金管會核准
1.事實發生日:113/07/31 2.公司名稱: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800仟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607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鑒於近期國際政經情勢動盪,致國內證券市場波動劇烈,為維護股東權益及確保募資完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資金募集期間三個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133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募集期間延長至113年12月13日。 6.因應措施: (1)原113年6月14日及113年7月3日公告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已撤銷公告。 (2)因暫停原定於113年6月14日及113年7月3日公告之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作業及延長113年度現金資發行普通股之募集期間三個月(延至113年12月13日)。為確保股東、投資人及員工之權益,本公司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 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民國113年7月16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投資人及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之本公司員工,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投資人及本公司員工。 B.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投資人及員工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1.715%(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民國113年7月26日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之。 註2:實際退款日為民國113年8月9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C.股東、投資人及員工或認股人若有損及其權益者,就其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及負責人願依法負賠償責任。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承 諾 書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孚公司)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於民國113年6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607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每股以新台幣66元溢價發行。有鑒於近期資本市場環境巨幅變動,為避免影響股東權益及資金募集之可行性,華孚公司擬暫停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作業及延長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之募集期限三個月(延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尋求最適發行時點,若因此致投資人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公司及負責人願依法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蔡豐賜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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