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生活》照顧弱勢家庭 政府有補助!
精實新聞 2013-03-15 19:20:34 記者 王怡茹 報導 19歲的阿國出生於單親家庭,和爺爺一起同住,原本是家裡主要經濟來源的父親,近幾年因身體不好,所以辭去工作待在家裡養病,目前父子倆只能靠打零工維生。還在讀大學的阿國很煩惱:「再這樣子下去,恐怕得休學了,有沒有什麼補助可以申請呢?」
在萬物皆漲的年代,人民日子過得苦哈哈,許多弱勢家庭連基本的三餐溫飽都有問題,更別說是養育小孩了。究竟目前政府提供了哪些經濟協助?該符合怎樣的資格條件才能申請呢?快來弄清楚相關規定,幫助您身邊的弱勢朋友吧!
【低收、中低收資格標準為何?】
「我家的狀況符合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嗎?」相信這是許多經濟弱勢族群的疑問。所謂低收入戶,指的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數,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而中低收入戶則為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5倍或2.5倍(依補助項目而有不同),且家庭財產(動產、不動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內政部網站(http://sowf.moi.gov.tw)將會定期公布當年度各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103年度以台北市最高,每人每月14,794元,其次為高雄市11,890元、新北市12,439元;台灣省、台中市、台南市及金門、連江縣,分別為10,869元、11,860元、10,869及9,769元。
在動產限額(存款加投資)、不動產限額部份,各縣市標準也有不同,例如台北市民申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全家人口的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且全家人口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在740萬元以下。
至於家戶所得的計算方式,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配偶、直系血親(不同戶籍的父母、祖父母等及全部子女,子女若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者,得不計算)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兄弟姊妹外,還包括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王先生與弟弟、父母同住或設於同一戶籍,家戶所得即包含了4人的收入,如王家申請中低收入生活扶助,必須注意是否被其它親屬列報扶養節稅,因為所得增加,有可能導致原有的社會救助資格遭剔除。
【我是低收入戶 可以申請哪些補助?】
目前各級政府對低收入戶採行的服務措施,包含生活補助(扶助)費、兒童生活補助、子女就學生活補助、全民健保補助、部分負擔醫療費補助、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教育補助、輔助承購或承租國宅、住宅借住、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各縣市的申請資格不盡相同。
以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為例,高雄市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數,每人每月未超過11,890元,且動產不超過30萬元(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7.5萬元)、不動產現值在320萬元以下,就可申請此項補助。
在補助金額,第1類戶長及家屬每人每月11,890元;第2類每戶每月5,900元。第3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各2,000元;第1、2、3、4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各縣市低收入戶類別條件請參見http://www.mohw.gov.tw/cht/DOSAASW/DM1.aspx?f_list_no=114&fod_list_no=1552)
低收入戶家庭可同時申請子女生活扶助費及就學生活補助費,目前高雄市第2、3、4類戶內15歲以下者或15-18歲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可獲得子女生活扶助費2,600元;第2、3、4類戶內25歲以下就讀高中以上學生,每人每月享就學補助5,900元。(各縣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詳見末表)
【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覆請領】
除低收生活扶助外,家戶內如有身心障礙者或65歲以上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雙重身分,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所增發的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民眾務必留意各類補助的排斥性。
舉例來說,假設阿國設籍台北市、爺爺滿70歲,且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938元,小於等於7,750元,即符合低收生活扶助「第2類」標準,可領取6,800元的生活補助,加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總計可拿到14,000元。(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的救助金額,最高至18,780元)
事實上,中低收入家戶或個人的各項補助、津貼,其資格判別標準並不一致。例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即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7,200元,達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3,600元,關於詳細的規定,民眾可至內政部社會司及個縣市政府網站查詢。(http://sowf.moi.gov.tw/10/new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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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年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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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類別 |
家庭生活補助(扶助)費 |
兒童生活補助費 |
就學生活補助 |
台灣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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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費10,869元/人/月) |
(15歲以下) |
(高中職以上
在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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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
10,244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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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款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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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費14,794元/人/月) |
(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 |
(18歲以上在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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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類 |
14,794元/人/月;第3口(含)以上1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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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
13,4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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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
6,800元/戶/月 |
7,3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3類 |
- |
6,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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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類 |
- |
1,900元/人/月(6歲以下每口3,900元) |
5,900元/人/月 |
高雄市 |
- |
(最低生活費11,890元/人/月) |
(15歲以下孤苦兒童)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類 |
11,890元/人/月 |
- |
- |
- |
第二類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類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四類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新北市 |
- |
(最低生活費12,439元/人/月) |
(15歲以下)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款 |
11,500元/人/月 |
- |
- |
-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款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台中市 |
- |
(最低生活費1,1890元/人/月) |
(15歲以下)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款 |
10,303元/人/月 |
- |
- |
-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款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台南市 |
- |
(最低生活費10,869元/人/月) |
(15歲以下)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款 |
10,244元/人/月 |
- |
- |
-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款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福建省 |
- |
(最低生活費9,769元/人/月) |
(無)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款 |
7,600元/人/月;第3口(含)以上5,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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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國中(小)就學生活扶助2,0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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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
- |
同上 |
5,900元/人/月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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