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宇:元大銀對公司提起之民事訴訟案,臺北地院一審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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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大宇-公告元大商業銀行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金字第18號 4.事實發生日:111/07/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員工姚旭隆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15、16號被告楊文虎等違反銀行法案件判決有罪,元大商業銀行對本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對元大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元大商業銀行對本公司之全部請求。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原告得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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