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得利董事會決議辦理發行私募普通股案,上限50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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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寶得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發行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6條規定對特定人應募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伍仟萬股之普通股為限,自決議之日起一年分五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上限伍仟萬股,分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常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若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依前述訂價方式,致以低於股票面額發行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年度股東常會時,依年度營業結果由股東評估並討論應否減資彌補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預計為公司拓展營運規模、進行多角化經營,且因應未來新事業發展所需,故將用以支應營運周轉金、償還借款、新增轉投資事業等。預計其整體效益將有助於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及改善獲利能力,提升整體股東權益,對公司財務及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考量目前所處金融環境、市場狀況及公司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後,為掌資金募集時效,如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並授權董事會辦理,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議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議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於發行後除依證券易法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原則上三年不得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發行新股事宜,如法令有所變動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有未盡事宜或因客觀環境改變而需要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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