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24萬元罰鍰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0月13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0年9月1日至28日對元大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元大證券辦理陽明海運公司現金增資承銷業務,未審慎評估包銷風險及因應市場狀況擬妥各種因應方案、配售予內部員工之二親等關係戶且詢圈繳納款項資金來源為禁止配售對象,未予查證評估、對屬自訂詢價圈購配售黑名單之關聯戶,未能檢核發現以評估合理性,即逕予配售、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之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作業,有未覈實揭露經理人或其配偶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企業情形等,上開缺失顯示元大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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