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7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端公司)於111年8月2日董事會決議取得Spectra SPC Powerfund基金美金600萬元(約新臺幣1.7億元)案,交易金額已達實收資本額之20%,惟台端公司未依行為時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5條第1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於董事會決議前取得會計師意見及依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而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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