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暢科技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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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5)和暢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3/08/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4/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訂前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與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第十一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官機關要求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發行,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3)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考核、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份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第十一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官機關要求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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