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投保中心對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案,法院諭知本公司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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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康和證-公告原告投保中心對本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案,法院諭知本公司脫離訴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7名被告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76號 4.事實發生日:111/08/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投保中心向本公司及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7名被告,就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僅有一張姓自然人授權原告對本公司訴請賠償,現因原告終止對張姓自然人之訴訟實施權,張姓自然人亦未依法承受訴訟,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裁定駁回該部分訴訟,鑒於本公司於本案已無求償之投資人,經法院諭知脫離本案訴訟。 6.處理過程:本公司脫離訴訟,本案終結。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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