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盈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0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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